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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抢注“非遗”标志的司法认定——评秦慧星诉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固始县张老埠乡人主村手工挂面专业合作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2020-06-01
当前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下称"非遗")的商标权保护尚未引起足够重视,部分商标注册人出于不正当目的抢注"非遗"标志的情况已屡见不鲜,对此情形可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恶意抢注条款予以规制。考虑到"非遗"本身具有公权与私权双重属性,我国亦通过专门法律对"非遗"予以立法保护,因此对恶意抢注"非遗"标志的法律认定还可结合上述因素予以特殊考量。首先,相关公众形成的稳定认知联系可纳入"在先使用"的考量范畴;其次,"非遗"认定记录可作为"有一定影响"的重要判断依据;最后,对"非遗"标志的保护范围可在相关商品或服务上予以适当扩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