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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认定制度的反思 ——基于乡村秩序裂变语境 2020-06-01
从乡村文化秩序的裂变角度来看,传统乡村的文化传承者的存在是基于传统乡村社会人才双向循环流动机制以及乡村社会稳固的团体关系。现代社会城镇化进程带来乡村生活空间及维持秩序发生变化甚至解体,乡村文化精英或技术精英所赖以生存的"旧"团体关系瓦解,部分民间精英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认定方式纳入新构建的体系里。然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认定工作完成了技术层面的构建,在文化认同、价值认定上并没有形成有固定内核的群体组织。对此,应从乡村文化角度出发,自下而上看待认定程序,完善"非遗"传承人认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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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调查研究* 2020-06-01
文章针对广西国家级、区级、市级、县级等不同层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现状,开展实地调查,对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建议在"个人认定"的同时,建立"团体认定""群体认定"模式;逐步建立个人申报+社区群体推荐+非遗专员调查研究+文旅主定管部门评审、公示、审定、认定的机制;建立传承人普查备案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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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认定制度的完善策略 2020-06-01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历史文化传承中的宝贵财富,非遗保护的重点目标即传承人保护。目前,非遗传承人的生活处境极为艰难,并随时面临失传危机,且传承认定制度尚不完善,传承制度有所缺陷。基于此,文章对非遗传承发展及问题展开分析,并提出完善非遗认定机制,加大扶持传承人力度等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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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非遗旅游体验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0-06-01
苏文旅规[2020]5号各设区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现将《江苏省非遗旅游体验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试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省文化和旅游厅非物质文化遗产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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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传承,“退出”也是一种保护 2020-06-01
2001年,自昆曲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开始,我国正式开启了由政府主导推动的非遗保护工作。2007年,文化部公布了第一批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录,并于翌年发布《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此后,全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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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抢注“非遗”标志的司法认定——评秦慧星诉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固始县张老埠乡人主村手工挂面专业合作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2020-06-01
当前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下称"非遗")的商标权保护尚未引起足够重视,部分商标注册人出于不正当目的抢注"非遗"标志的情况已屡见不鲜,对此情形可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恶意抢注条款予以规制。考虑到"非遗"本身具有公权与私权双重属性,我国亦通过专门法律对"非遗"予以立法保护,因此对恶意抢注"非遗"标志的法律认定还可结合上述因素予以特殊考量。首先,相关公众形成的稳定认知联系可纳入"在先使用"的考量范畴;其次,"非遗"认定记录可作为"有一定影响"的重要判断依据;最后,对"非遗"标志的保护范围可在相关商品或服务上予以适当扩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