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赣文旅非遗字〔2019〕10 号)

浏览量:30 发布时间:2019-11-21 11:44

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文广新旅局、赣江新区社会事务局:

       现将《江西省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

 

 

 

                      江西省文化和旅游厅       

                       2019年1121        


附件

 

江西省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维护和培育文化生态,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促进我省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指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对历史文化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特色的文化形态进行整体性保护,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贯彻新发展理念,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赣鄱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第四条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应坚持“见人见物见生活”的理念,既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保护孕育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实现“遗产丰富、氛围浓厚、特色鲜明、民众受益”的目标。

第二章  申报与设立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报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

(一)传统文化历史积淀丰厚,具有鲜明地域或民族特色,文化生态保持良好;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是当地生产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有序,传承实践富有活力、氛围浓厚,当地民众广泛参与,认同感强;

(四)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密切相关的实物、场所保存利用良好,其周边的自然生态环境能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良性的发展空间;

(五)当地人民政府重视文化生态保护,当地民众对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普遍知情同意;

(六)当地人民政府已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集中、自然生态环境基本良好、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为完整的乡镇、村落、街区等核心区域以及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所依存的重要场所开列清单,并已制定明确的保护办法和措施;

(七)文化生态保护区可以是一个或若干个县域组成;

(八)有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

第六条 申报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应当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提交下列材料:

(一)文化生态保护区涵盖一个县域的,由其上一级设区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县级人民政府申报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相关文件和设区市人民政府同意申报的批复;涵盖两个以上县域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设区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各县级人民政府申报文件和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申报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相关文件;

(二)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

(三)设区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

审论证意见;

(四)其他有助于说明该文化生态保护区的材料。

第七条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编制工作应广泛听取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和当地民众意见,吸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地方文化研究、规划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参与。

第八条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文化形态形成的地理环境、历史沿革、现状、鲜明特色、文化内涵与价值的描述和分析;

(二)保护区域范围及重点区域,区域内县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文物保护单位、相关实物和重要场所清单等;

(三)建设目标、工作原则、保护内容、保护方式等;

(四)保障措施及保障机制;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九条 评审和批准文化生态保护区应本着小而精、少而精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严格履行申报、评审、公示、公布等程序。

第十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经材料审核,实地考察,听取意见,论证评审等环节后,研究确定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备选名单。

第十一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将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备选名单及其相关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二十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设立为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第十二条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设立后一年内,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的基础上,细化形成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并报省文化和旅游厅备案。

第十三条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应以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规划纲要和全面、深入的调查研究为基础。框架结构和条目内容应符合规划设计要求,翔实具体,体现民族特色、地方特色。

第十四条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应依据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分布状况和文化生态环境划分出保护区的核心区域(重点区域)、传播区域(一般区域)等。

第十五条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十五年,规划期内可根据要求分为近期、中期、远期。近期规划一般不超过年,应优先解决当前文化生态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安排亟待实施的保护项目。

第十六条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应纳入所在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要与相关的城乡建设、生态保护、环境治理、土地利用、旅游发展、文化产业等专门性规划相衔接。

第十七条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实施三年后,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提出验收申请;省文化和旅游厅根据申请组织开展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成果验收。验收合格的,正式公布为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并授牌。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八条 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应成立由所在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牵头、多个相关部门共同组成的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指导、协调、推进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工作。

第十九条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委会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文化生态保护区内的有关文化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实施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各项建设管理制度,创新工作机制和保护方式、措施;

(三)负责实施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

(四)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文化生态保护理论和实践

研究;

(五)开展文化生态保护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评估、报告和公布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情况和成效。

第二十条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委会应协调有关部门综合考虑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之间,文化遗产与自然环境、人文环境之间的关联性,根据总体规划确定的保护范围、核心区域和重点场所保护清单,制定、颁布、实施一系列具体可行的保护办法和保护措施,为在区域范围内整体保护传统文化生态提供政策支持。

第二十一条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委会应协调有关部门在尊重原住居民的意愿,保护原住居民权益,改善和提高原住居民生活品质的基础上,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实施严厉的监督检查措施,保持核心区域和重点场所的历史风貌,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避免强制改变或将原住居民整体或高比例迁出、腾空。

第二十二条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委会应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工作,建立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和数据库,注重妥善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实物资料,通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工程、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观察点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传承、实践情况留存完整的实物和数据资料。

第二十三条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委会应当依托相关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组织或委托开展与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文化生态整体性保护理论和实践研究。

第二十四条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委会应当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存续状况评测和保护绩效评估,制定落实分类保护政策措施,优先保护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不断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实践能力,弘扬当代价值,促进发展振兴。

第二十五条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委会应当制定相关制度,为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创造条件、提供支持,资助传承人开展授徒传艺、教学、交流等活动。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帮助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提高传承能力,增强传承后劲。对高龄和无固定经济来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可发放一定的生活补贴。

对传承工作有突出贡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予以表彰、奖励,采取助学、奖学等方式支持从业者学习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技艺。

第二十六条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内,应当至少建设一个综合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所,根据当地实际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馆,根据传习需要设立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习所或传习点。

第二十七条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委会应当整合多方资源,推动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纳入当地国民教育体系,编写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普及辅导读本,在保护区内的中小学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乡土课程,在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专业或开设选修课,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进课堂、进教材。

第二十八条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委会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举办一次有影响力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展演活动,利用传统节日、文化和自然遗产日等重要节点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传播活动。鼓励和支持当地民众按照当地习俗依法依规举办传统文化活动。

第二十九条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委会应当挖掘区域内传统工艺项目资源,培养一批能工巧匠,培育一批知名品牌,推动传统工艺振兴,将区域内具备一定传承基础和生产规模、有发展前景、有助于带动就业的传统工艺项目纳入传统工艺振兴目录,采取措施予以重点支持;组织开展区域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传统工艺相关技能培训,带动就业,精准助力区域内贫困群众脱贫增收。

第三十条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委会应当依托区域内独具特色的文化生态资源,开展文化观光游、文化体验游、文化休闲游等多种形式的旅游活动。

第三十一条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委会应当深入挖掘、阐释非物质文化遗产蕴含的优秀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提升乡村文明水平,助力乡村振兴。

第三十二条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定期组织开展文化生态保护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委托相关高等院校或机构,培养一批文化生态保护专业人才;建立一支文化生态保护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文化生态保护工作。

第三十三条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经费应当纳入当地公共财政经常性支出预算,并作为重要评估指标。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

第三十四条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委会应当依据总体规划,每年对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和建设工作成效开展自评,将年度重点工作清单和自评报告广泛征求区域内民众的意见,并报送省文化和旅游厅备案。

第三十五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每年对文化生态保护区开展一次全面评估,形成的评估报告将通过省文化和旅游厅、文化生态保护区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得到当地民众的认可,并经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送省文化和旅游厅批准。

第三十七条 对建设成绩突出的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省文化和旅游厅将予以通报表扬,在资金支持方面重点保障。因保护不力或不当使文化生态遭到破坏的,省文化和旅游厅将责成限期整改。对在限期内未予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予以摘牌。

第四章    

第三十八条 已批准设立的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依据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鼓励各地建立本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各地建立的本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