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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传承主体视角的东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 2020-06-01
非遗传承人包括"传授者"和"承袭者"两类行为体,传承是传与承的合体。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核心是人的"活态化"。本文从非遗传承人的角度,对东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现状进行全面梳理和分析。东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既要保护传与承的主体,又要为两者互动循环提供足够的空间,最终目标是形成本土非物质文化个人和群体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推动非遗的发展和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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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教育视野下的“非遗”人才培养模式探索① 2020-06-01
在"互联网+"视野下思考"非遗"人才的培养,就是探索互联网、传统教育与"非遗"传承与保护人才培养的契合点。"互联网+"和"非遗"都是21世纪之后出现的概念,而教育却是一个历久弥新的概念。在互联网技术发达的当代社会,如何利用互联网促进教育的进一步发展,如何培养适合当代社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的人才既具有矛盾性又具有挑战性。这种"互联网+"思维下的"非遗"人才培养,须以受教育者为主体,开发出适合"非遗"教学的互联网模式。该模式可以当前国内流行的MOOC(慕课)和翻转课堂为参照,开发出适合"非遗"互联网教学的平台和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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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与保护主体之解析 2020-06-01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全人类、全社会卷入的公共文化事业,需要各方面主动扮演相应的角色、发挥各自的优势、承担特定的责任。把各个方面建构成积极有为的身份,就成为非遗保护的一项颇有建设价值的理论工作。其中,以"主体"身份看待相关的各个方面,是一项有益的尝试。界定非遗的主体与非遗保护的主体,实际上也是探索建立非遗保护这项公共文化事业的分工合作的身份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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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谋与协力:节日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资源化实践 ——以恩施土家女儿会为例 2020-06-01
节日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多元参与主体共谋与协力的结果,其本质上是一种文化资源化实践。各主体基于自身诉求参与其中,其不同参与诉求的满足使非遗项目的多元文化资源价值得以实现和表达,从而赋予非遗保护实践现实意义和价值。通过对恩施土家女儿会的田野考察,可以发现各主体协力参与资源性转化实践,整合多元文化价值,更好地推动了节日类非遗项目的保护与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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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遗产研究刍议 2020-06-01
遗产之"遗"本义为传续、继承;"产"即"财产""资产"。"遗产热""遗产运动"已悄然成为当代中国乃至世界一个重要的社会历史现象。就文化而言,人们今天强调"传承",不过刻意强化那些在现代语境中被凸显的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其实遗产已与生命、生活融为一体。就遗产而言,在遗产实践的过程中,主体性和整体性为至高无上的原则。只有对文化遗产这门学科有充分的了解和认知之后,才能更好地实现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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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身体性 2020-06-01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相对于物质文化遗产而言的,二者最为本质的区别在于前者与人的身体密切相关,而后者是脱离人身体的物质性的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身体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身体的载体性。与其他类型的文化遗产不同,非物质文化遗产基本上要端赖身体的存在才能传承。身体的载体性主要表现为身体的变承性、身体的装饰性、身体的表演性、身体的技巧性、身体的行为性、身体的象征性。其二,身体的主体性及主体间性。身体的主体性主要表现为自我意识的觉醒、自我身体的欣赏、自我价值的确认,身体的主体间性主要表现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中存在着人与神的交互主体性、人与自然的交互主体性、人与人的交互主体性。其三,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身体的诗意狂欢性。这主要表现为非遗活动中身体的狂欢活力和非遗活动中身体的诗意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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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驱动的非遗开发与乡村振兴:一个北京近郊城市化乡村的发展之路 2020-06-01
在近现代以来的政治和文化话语中,"乡村"常被视为现代性的"他者",是被动的、有待自上而下的努力去拯救的地方,其自身的主体性以及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一般简称为"非遗")在内的文化传统往往被无视或低估。上述观念应该予以修正。北京近郊高碑店村的个案展现了一个失去土地的城市化乡村积极利用非遗来谋求自身发展的主动实践历程。对驱动其开发非遗以实现振兴的动机、方法和行动主体进行研究,可以发现"社区驱动的非遗开发与乡村振兴"是更根本性的模式。这种模式强调以社区为主体来驱动非遗开发进而实现乡村振兴,并注重如下原则的重要性:(1)由社区驱动的内在发展动机;(2)以社区自身文化传统为基础;(3)开发过程中的社区参与;(4)社区受益。这一模式对于当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具有积极启示意义:只有充分尊重并发挥乡村具有的主体性,才有可能真正实现乡村的振兴及其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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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非遗”法律保护机制的域外比较及启示研究 2020-06-01
世界各国日益重视“非遗”保护,建立了众多的“非遗”保护组织并有充足的经费保障。在公法保护方面,各国重视调查与记录,对代表性传承人进行多样化的认定,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及来源群体,重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单独立法保护。在私法保护方面,很多亚非国家承认并尊重社区集体权利,并确立了公有领域有偿使用制度。域外经验对中国少数民族“非遗”保护的启示主要包括:采取统一立法的立法模式、整体性保护的保护理念、重视专项立法、尊重少数民族与传统社区的主体地位、积极探索“非遗”私权保护路径等。